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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节约“三公经费”部分用于灾后重建
时间:2013-9-6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受灾居民住房建设不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集中财力用于恢复重建
  
  根据《意见》的安排,吉林省灾后重建工作主要包括6个方面,这6个方面的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其中居民住房建设方面工作,要求尽快完成灾情核查及房屋受损鉴定。需要维修的,要抓紧维修加固;需要重建的,要立即实施重建。今年入冬前,要全面解决受灾群众的住房问题。
  
  省和各受灾地方政府要按照开源节流、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用于恢复重建。
  
  各级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在建设资金、预备费、可支配专项资金、楼堂馆所停建项目清退资金和节约“三公经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受灾居民损毁住房维修加固和重建。
  
  重建项目用地优先安排
  
  各级发改、国土、住建、环保、规划和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开辟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免收受灾农民住房重建所涉及的土地测量费、土地证工本费等费用;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居住用地,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地;对需异地搬迁重建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向社会公示后,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对灾区抢险救灾设施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灾后重建所需城镇村居民点、基础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等,可先行安排使用土地,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允许受灾企业发生的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即时在税前扣除,简化受灾企业实物性资产净损失审批手续;受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减征当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对经鉴定因洪涝灾害损毁的房屋和土地,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完税的车船因洪涝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因洪涝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受灾居民住房建设,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类经营性收费。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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