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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法呼之欲出
时间:2009-11-14  来源:法制日报  
能源问题特别是能源安全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日益突出问题。
  11月10日至11日,中欧能源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再次吸引人们目光聚焦到中国能源法的制定上。
  目前,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能源法。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一大能源生产国、第二大能源消费国,至今还缺少一部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在会上明确表示:“抓紧制定能源法,是当前中国能源立法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他介绍:“中国的能源法,将着重规定能源领域带有共性的问题,包括能源战略、能源发展规划、能源行业管理、能源结构优化、能源节约、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促进以及能源安全和应急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填补现行法律的空白,着重解决现行法律难以解决或者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在立法重点上,这部法律将更多地侧重于有效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我国能源法起草于2006年,2008年11月上报国务院,目前正处在国务院修改审议阶段。此次研讨会上,就国务院法制办提供的能源法讨论稿,中外专家展开热议,建言献策。
  新能源入法应当慎重
  今后10至20年,中国能源产业到底要优先发展什么?这是能源法需要涉及的内容,也是社会关心的问题。
  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周大地直言不讳地说:“中国在现阶段,如果单独把可再生能源作为优先发展领域,可能有失偏颇。”
  可再生能源主要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周大地说,事实上,70%煤炭的清洁利用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另外,到2020至2030年,核电贡献的清洁能源的数量,会远远超过风电或者太阳能。而天然气的利用比例我们国家也非常低。面对这些能源,到底我国能源领域应优先发展什么,法律制定一定要综合考虑,这很关键。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吴钟瑚研究员认为,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要确定清楚,是优先鼓励还是其他?从现在的美国和欧盟来讲,其也占不了支配地位。法律如果考虑鼓励促进,法律规范应当严谨。
  不少专家明确提出,不要把新能源概念写入能源法,原因是对新能源,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看法,它不是技术定义,也不是经济定义,只是一个比较定义,而我们对新能源的理解也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要法律给新能源下定义是比较难的。
  节能与环保应设专章
  我国已制定节约能源法。能源法如何在此基础上,对节能与环保作出创新性规定,是研讨会上高度集中的一个话题。
  多数专家认为,能源法应分设专章,规定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欧盟商会能源工作组主席陈新华,以能源专家的身份提出,能源法的制定,应抓住历史性的机制创新机遇,这就是要通过立法,改变能源供应商多卖能源多赚钱的局面,鼓励能源供应商以高效从事能源服务,让供应商帮助消费者节能。
  周大地说,节能不仅要设专章阐述,而且要成为贯穿整个能源法的主线。立法必须考虑我国面临的能源资源和环境容量的制约以及我们在发展中能源资源和环境代价过大的现实。我们对新增投资项目,应该鼓励尽可能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实行能效评价制度。
  “能源发展不仅仅是一个供应问题,还应并行节约,即减少使用和高效使用,没有节约再增加多少供应也不够。”他说。
  能源的安全管理、清洁开发、能源转换的终端利用过程,这些都是与环保密切相关的问题。多位专家建议,能源法中的环境保护,应该明确降低碳排放内容,应体现国家鼓励发展低碳能源的要求。
  国务院研究室巡视员唐元提出,能源的节约环保,要强调一下循环经济。
  “我们知道,能源安全、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是国际社会制定能源法中三大公认目标,中国的能源法要在三[FS:PAGE]大目标中取得平衡。”陈新华认为这三大目标,应体现在能源法第一条中。
  能源监管应形成合力
  建国以来,我国能源管理迄今多头分散。
  就说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的机构非常多,有能源主管部门的准入、海洋部门的准入、水利部门的准入、土地资源部门的准入,还有环保、文物等部门的准入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艳芳认为,我国能源领域市场准入普遍存在准入标准不一、以投资准入代替生产经营准入、准入规则不透明、中央准入与地方准入各自为政等种种问题,能源法应该尽可能解决。
  由此,她建议,要建立可再生能源的标准体系,建立公开、透明、统一的投资项目准入制度,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准入协调等,特别是要加强中央对地方政策准入的指导。
  在多头分散的能源管理体制下,我国能源管理的现状,一方面表现为政府手伸得太长,政府管理各类能源企业的方式,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下的管理方式中转变,政企不分、政监不分、干预企业经营现象还存在;另一方面是政策执行力不够、监管不到位等,比如对能源行业建造和运营行为监管乏力、安全和环境标准执行不力、小煤矿非法开采无法遏制、大量火电站非法建造等。
  唐元认为,能源法应结束能源监管无法可依的局面。能源监管的重点,应体现从能源生产与供应,转向更加关注需求,改变以往偏重能源资源开采、能源加工生产的局面,逐步转向能源资源开发、能源节约、能源效率、能源技术等需求。
  对监管模式,他认为应以社会监管为主,经济监管为辅,具体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价格监管、社会性监管和市场秩序监管。他强调,制止能源生产供应企业的垄断行为,应在能源法中有所体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部部长冯飞建议,鉴于资源的地方保护主义很严重,能源法对资源的更加公平开放,避免画地为牢,应该有一些规定。(记者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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