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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菏泽市出台《菏泽市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经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大气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大气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造成区域大气重大污染,或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大气环境安全隐患案件;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的案件;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组织有关机构对大气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附案件有关调查材料。督办事项包括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关闭,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予以撤销或修改,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或复杂案件,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事项拒不办理、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移送组织部门、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按照《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约谈暂行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启动问责程序。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屡查屡犯的,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管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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