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低碳动态 政策法规 专家观点 警 示 录 知识百科 生活低碳 图片报道 视频报道
焦点专题 数据统计 企业黄页 新 能 源 产品名录 工程案例 节能商机 人物风采 经验交流
主题策划 市州频道 节约超市 组织机构 便民信息 节能环保认证 节能宣传周
节约网高新技术企业
1
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污染损坏环境无条件担责
时间:2015-6-2  来源:京华时报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司法解释中,还对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进行了明确,由其过错导致污染,被侵权人可选择请求污染者或第三人赔偿。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发布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有无过错,污染者均要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除了规定对污染者均应承担责任外,有些污染环境行为是由于污染者与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但此前相关法律并未明确污染者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此次司法解释中,对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进行了明确,由其过错导致污染,被侵权人可选择请求污染者或第三人赔偿。
  
  据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此次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四种弄虚作假的情形。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二是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三是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四是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因其他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
  
  另外,环境污染损害中,由于证据常因自身原因发生变化导致案件事实难以确定,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环保禁令”。
  


( 责任编辑:管理员 )
 
1
1 2 3
4 6 5
 
1
 
[警示录] 错误通知致22人中毒
[警示录] 不主张健康人服中成药
[警示录] 疫情这几点需特别警惕
[警示录] 高铁吸烟导致列车降速
因地施策,破解停车难
因地施策,破解停车难
 
1
刘汉如:低碳清洁甲醇燃料应用
李斌:加电可以比加油方便
马蔚华:企业发展绿色低碳经济需要
姜士宏:科学构建 合理把控 系统
杨勇平:因厂施策 协同攻关 多维
李继光:华为以“平台+生态”双擎
全国政协委员敖宏:推动商用车轻量
李文辉代表:建好用好绿色氢基能源
 
1
好丽友探索节能减排降碳新路径
科普行动
绿色烘烤绘就低碳致富新图景
挖掘低碳产业市场潜力 推动新能
 
1
政策信息
专家解读新“国九条”:以资本市场
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
环保法规
运城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计划
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节能法规
贵州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
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合作机构 支持媒体 协办单位 支持单位    
 
  • 节约产品网 节约网
  • 吉林企业网 吉林省环保联合会
  • 新文化报 吉林日报
  • 西安建筑节能展 城市晚报
  • 中国节能协会 吉林省节能协会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电子地图 | 网站介绍 | 意见箱 | 技术支持 | 人才招聘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 dtjj.jieyue.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吉ICP备05008513号-8
技术支持:节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