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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粮食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得到落实,送审稿规定,“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耕地、水资源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供应、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送审稿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粮食安全责任,是粮食法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送审稿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2012年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严禁粮食流通区域性封锁
送审稿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严禁粮食流通区域性封锁。国家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粮食竞价交易系统,加强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市场建设,规范发展粮食期货市场。
根据送审稿,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影响粮食食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拖欠农民售粮款;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恶意囤积哄抬价格;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垄断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实行肆意浪费粮食惩戒制度
送审稿要求建立粮食节约减损制度。
我国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损失损耗比较严重,餐桌上的浪费更是惊人。
为推进粮食节约减损,送审稿设立专章,从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减少农户储粮以及储存、运输、加工、餐饮等环节损失浪费,加强节粮减损技术研发和推广使用等方面,规定了节约减损的措施和制度。
送审稿明确,国家制定粮食消费指南,普及粮食消费知识,引导科学、合理、健康消费,提高居民营养水平。国家制定和完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标准和技术规范,引导粮食经营者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国家实行惩戒肆意浪费粮食、造成粮食严重损失的制度。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体系
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及食品加工原料,与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送审稿从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体系和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加强粮食产地保护和生产环境监测,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被污染粮食处置制度,建立了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送审稿规定,国家实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规范粮食质量检验、记录、出证、索证等行为,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体系。粮食经营者应当进行粮食质量检验并记录存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被污染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粮食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产品,并及时回收残膜,减少残留和面源污染。
禁止向粮食生产区域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固体废弃物等,防止对粮食耕地和水体造成污染。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监控,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公告、强制性检验、干预性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等措施。(作者:张维)
(原标题:我国拟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FS:PAGE]责制度)( 责任编辑:管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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